原协议约定 390 平安置,换新主体只给 240 平还要自付 50 万,H 女士该如何维权?

李顺华主任律师一对一法律咨询 

一、案情介绍

H女士因广州某村旧改项目主体变更引发权益受损,咨询北京李律师维权事宜。案涉旧改项目原、新主体均为该村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主体以项目变更为由,拒不认可原协议并推出新协议,导致H女士权益大幅受损。H女士与女儿原协议约定每人150平安置面积,叠加离婚协议补偿的90平,合计应得390平;新协议将二人归为一户仅核定240平,临时安置费降至1800元,且240平还需自付约50万购买。此外,原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超支补缴标准被更改,旧改中心还拖欠H女士约15万临时安置费,其房屋早在2017年已被拆除,原协议却未履行完毕。H女士还发现其他村民存在违规操作情况,部分离异村民权益被无故剥夺。微信图片_20241213174422.jpg

 

二、咨询人诉求

 

1. 要求新主体按原协议履行安置义务,恢复应得的390平安置面积及原有临时安置费标准;

2. 要求旧改中心支付拖欠的15万临时安置费,取消新协议中不合理的自购费用;

3. 通过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责令龙湖街道督促万村旧改中心按合法标准修改新协议;

4. 寻求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听证及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明确相关费用预算。

 

三、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

 

1. 新主体应承继原主体的权利义务,案涉新旧主体均为村集体全资子公司,案涉旧改项目本质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原协议合法生效且无无效、可撤销情形,新主体不得以项目变更为由单方推翻原协议。

2. 新主体所谓“依法征收净地出让”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征收行为必须具备合法征地批文,H女士可据此要求对方依法行政,此为重要法律谈判筹码。

3. H女士针对某街道12345工单回复提出的行政复议,若街道答复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已受理立案具备相应法律效应。

4. 原协议已实际履行(房屋已拆除),对方单方毁约构成违约,H女士可直接起诉原主体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该法律关系直接且具备较强胜诉基础。

 

四、维权建议

 

1. 推进行政复议程序,按要求提交听证申请书,若复议机关对3个工单分案立案,可主张合并听证,借助复议程序督促龙湖街道履行监管职责。

2. 若行政复议听证需要律师代理,可委托专业律师出席并出具代理意见,后续根据复议结果决定是否启动一审、二审程序。

3. 若行政复议未达诉求,可直接起诉原项目主体,要求其履行原协议约定的安置、付款义务,该途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且法律关系清晰。

4. 全程固定关键证据,包括原协议、离婚协议、新旧安置标准对比、临时安置费欠款清单、12345工单及街道回复、与旧改中心沟通记录等,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五、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为项目主体变更后的协议履行问题,新主体的单方毁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H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已主动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具备较强法律意识,复议程序是现阶段重要维权途径,可优先推进并借助听证环节主张诉求。若复议无果,起诉原主体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为直接有效的维权方式。H女士可结合自身经济情况与律师团队进一步沟通,后续可根据案情进展调整维权策略,通过合法途径最大限度挽回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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