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江西吉安刘先生诉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6年10月13日15时30分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江西吉安刘先生诉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6年10月13日15时30分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原告在当地自家祖宅基地基础上建设有一栋楼房,2026年2月,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悉土地征收公告,原告遂向被告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2026年4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于并于5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县政府在原告所在村信息公示栏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且载明了公告期限和救济途径及时限,应当认定原告自2025年10月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故原告于2026年3月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然而原告从未看到公示公告,而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方才获悉该份文件,据此,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为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最长不超过一年。原告在实际获知案涉行政行为内容后,在法定六十日复议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完全未超过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被告以此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明显违法。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