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浙江X先生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6年9月16日9时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及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浙江X先生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定于2026年9月16日9时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及线上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单瑞泽律师代理)


原告X先生系浙江某村村民,依法享有家庭承包地,该承包地后被纳入某项目征收范围。为了解征收相关手续的合法性,原告于2025年6月向村委会邮寄递交《村务公开申请书》,但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原告遂于2025年7月向被告街道办递交《村务公开查处申请书》,街道办作出《督促履职函》,但村委会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2026年2月,原告向被告街道办邮寄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街道办作出回复,称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被告区政府申请复议,2026年6月,区政府作出复议维持决定。原告认为,被告街道办的答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对村委会拒不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政府部门应调查核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具有法律效力的督促函,街道办应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以“无职责”为由拒绝,属于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区政府所作的复议决定,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解读错误。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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