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拆违旗号实施拆迁,宅基地低补偿困境真的无解吗?

一、案情介绍

咨询人在自家有执照的宅基地范围内,于2016年建设了两套房屋,面积分别为60平、90平,合计150平,建房时因当地政策原因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件,且建房行为未超出宅基地执照划定范围。此前咨询人就房屋拆迁事宜签订相关协议,现进入回迁阶段,却遭遇极低补偿:征收方按墙面每米100余元标准计算,两套房屋仅补偿不到2万元。同时征收方以2006年卫星云图为依据,认定2015年6月之后建设的房屋均为违建,以此作为低额补偿的核心理由,咨询人就此拆迁补偿问题寻求法律帮助。

二、咨询人核心诉求

咨询人希望明确自身2016年建设的宅基地房屋是否属于违建,针对征收方的低额补偿方式寻求合理的维权途径,同时希望在维权过程中,避免因提及同村村民的合理补偿情况,导致其他村民的补偿被征收方收回。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律师法律分析及维权建议

(一)法律分析

1. 涉案房屋并非法定违建,征收方存在“以拆违代替拆迁”的不合理行为。卫星云图仅能作为证明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据,不能直接认定房屋为违建,房屋违建认定需结合建房时的规划状况综合判断。咨询人房屋建在自家宅基地且在执照范围内,未严重影响规划,不符合违建的法定认定标准,征收方无权直接按违建进行低额补偿。

2. 征收方以政策停止办证为由,让村民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显失公平。当地提前多年停止为宅基地建房办证,并非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无相关证件,征收方不能将政策管控的成本转嫁给村民,更不能以此作为降低补偿、认定违建的依据。

3. 虽咨询人已签订拆迁协议且进入回迁阶段,推翻协议的可能性较小,但征收方的补偿方式存在明显不合理性,仍有协商维权的空间。c0d0f6e5ce83dcbedb4974b7f787ab6.jpg

(二)维权建议

1. 优先通过协商沟通方式维权,向征收相关部门书面或口头反映自身诉求,核心理由包括两点:一是建房系因人口增长等合理生活需求,未办理证件是当地政策原因导致,并非个人过错;二是同村存在相同建房情况的村民已获得合理补偿,根据公平原则,咨询人应享有同等的补偿标准和待遇。

2. 无需担忧提及同村村民补偿情况会导致其补偿被收回,实践中征收方大概率会以“个案情况不同”为由进行抗辩,一般不会轻易撤销已发放的合理补偿,无需因顾虑此问题放弃维权依据。

3. 暂不建议采取律师介入的法律措施,考虑到维权的成本与收益,现阶段通过行政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更为务实,法律途径大概率得不偿失。

四、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征收方滥用违建认定标准,以拆违代拆迁降低拆迁补偿成本,其行为既不符合法定违建认定规则,也违背公平原则。咨询人2016年建设的房屋因建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未超执照范围,且无证件系政策原因所致,依法应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虽已签订拆迁协议增加了维权难度,但并非毫无维权空间,优先选择向征收部门反映合理诉求、进行平等协商,是现阶段最务实、性价比最高的方式。同时提醒,宅基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以“历史建设时间”“无证件”直接认定违建的行为,并非均符合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若遭遇类似情况,应先明确自身房屋建设的合法依据,再针对性提出维权诉求,通过合理途径争取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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