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东淄博张女士诉高青县公安局、高青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
【开庭公告】山东淄博张女士诉高青县公安局、高青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案号:(2026)鲁0306行初41号,定于 2026 年 09 月 11 日 14:00 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高青县公安局作出高公 (县) 行罚决字 [2026] XXX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女士存在滋扰、纠缠他人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张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高青县人民政府作出高政复 [2026] 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仅确认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轻微违法,未撤销实体处罚内容。原告主张该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办案程序等多方面违法情形,复议机关未从实体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诉请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声明:文中起诉主张仅代表原告单方观点,案件事实、处罚合法性及最终裁判结果以法院审理判决为准。本案依法公开开庭,公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庭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