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登记后被原房主起诉,登记是否合法?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介绍
咨询人十六七年前购置本村村民的宅基地房屋,翻建后依法将不动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近期原房主起诉不动产登记中心,否认房屋买卖关系,声称仅借房给咨询人居住,又以登记申请表机打信息与手写登记原因并存为由,质疑登记材料合法性,引发不动产权属争议。
二、咨询人诉求
1. 确认登记申请表机打与手写内容并存的形式,是否影响不动产权登记的合法性;
2. 了解原房主起诉行为是否会导致已办不动产权证被撤销;
3. 寻求纠纷合法应对方式,维护自身宅基地房屋不动产权属。
三、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及维权建议
(一)法律分析
结合宅基地流转规定、不动产登记规则及案件事实,原房主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咨询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 申请表填写形式无瑕疵,现行法律和登记规范未禁止机打信息与手写内容并存的形式,登记机构核心审核材料真实性、权属来源合法性,该填写方式符合实务要求,不影响登记合法性。
2. 原房主需承担核心举证责任,其起诉登记中心实质是请求撤销产权证,除登记中心举证登记行为合法外,原房主需举证双方无买卖关系、咨询人提交虚假材料,举证不能则诉求无法获法院支持。
3. 买卖行为符合法定流转要求,咨询人系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规定,为买卖行为和登记合法性奠定基础,原房主时隔十余年否认买卖,无证据佐证借住关系,违背交易常理。
4. 实际使用事实佐证买卖真实性,咨询人购置后翻建房屋并实际居住十六七年,该客观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力远大于原房主的口头否认,能有效反驳其借住主张。
5. 登记行为具备合法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需严格审核权属来源、交易凭证等全套材料,案涉产权证成功办理,足以证明登记机构审核程序合规,登记行为合法有效。
(二)维权建议
1. 以第三人身份主动参与诉讼,向受理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案件,参与庭审举证质证,避免缺席丧失维权主动权。
2. 全面收集提交核心证据,整理不动产权证、购置付款凭证、翻建记录、水电费单据,以及本村邻居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买卖关系真实。
3. 针对性反驳原房主主张,庭审中明确指出其无借住相关证据,时隔十余年主张权利违背常理,同时阐明申请表填写形式符合登记规范,不存在法定瑕疵。
4. 配合登记中心强化举证,查阅复制登记中心提交的答辩状、权属审核材料等,结合该材料进一步证明登记程序合规、权属来源合法。
综上,案涉不动产权登记的合法性有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原房主的诉讼主张难以成立。咨询人按上述建议积极参与诉讼、充分举证,即可有效反驳对方诉求,维护自身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房屋不动产权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