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L女士商业网点拆迁维权案:“拆危代拆迁”争议下的法律分析与维权路径

一、案情介绍

 

吉林市丰满区一类地段,L女士持有两套独立房产证的沿街商业网点,房屋总面积近200平方米,一层、二层各9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该房屋早在2013年便被纳入当地拆迁项目范围,当时相关部门发布过征收决定公告,但L女士及其他商户未留存公告原件、照片等书面凭证。项目启动后,住宅部分多数业主于2013年冬季完成搬迁,而包括L女士在内的商业网点商户始终未收到明确的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方仅在沟通中表示“后续再谈”,导致拆迁事宜被搁置十余年。

 

20245月,该拆迁项目突然重启,征收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报告落款时间为20245月,但估价时点仍定为2013年,给出的补偿标准为一层12600元/平方米、二层9000元/平方米。这一标准远低于L女士主张的当前同地段市场价格(最高约20000元/平方米),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补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5年9月25日,当地住建局向L女士所在的3号楼下达危房鉴定通知,时隔60天后告知L女士需在两三天内腾房,房屋将被拆除。而L女士所在楼栋目前仅剩余其一家商户未签订补偿协议,周边另有少数住户及老旧房屋业主未完成签约。L女士表示,项目搁置期间,因拆迁区域冻结相关手续办理,营业执照长期无法正常办理,房屋出租业务受到严重影响,近六七年几乎无法出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她怀疑征收方试图以“拆危代拆迁”的方式规避合法拆迁程序,降低补偿成本。

 

二、咨询人诉求

 

1. 要求按照当前同地段商业网点市场价格(最高约20000元/平方米)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反对以2013年估价时点确定补偿标准。

2. 要求征收方赔偿因项目搁置十余年、停办营业执照导致的房屋出租收益损失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3. 质疑“危房拆除”的合法性,拒绝在未达成合理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腾房,阻止征收方以“排险”名义变相强制拆迁。

4. 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拆迁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可行性分析

 

(一)关于“拆危代拆迁”的合法性分析

 

征收方在补偿协商未达成一致时,以危房为由要求拆除房屋,其行为涉嫌“以拆危代拆迁”,合法性存疑:

 

1. 危房认定程序需合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房鉴定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结果应书面送达房屋所有权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重新鉴定的权利。本案中,L女士未收到正式的危房鉴定报告原件,仅通过社区口头通知得知结果,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2. 拆危目的应具有正当性:危房拆除的核心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而非规避拆迁补偿义务。案涉房屋自2013年纳入拆迁范围后未被拆除,搁置十余年突然被认定为危房,且拆除时机恰好在补偿协商无果后,难以排除征收方借“拆危”之名推进拆迁的主观意图,不符合“比例原则”。

3. 拆迁项目与拆危行为存在关联性:案涉房屋已明确纳入2013年拆迁项目,征收方应优先按照拆迁补偿程序处理,而非绕过补偿协商直接启动拆危程序。即使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在依法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合理的排险措施,不能以拆危为由剥夺L女士获得公平补偿的权利。

 

(二)关于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1. 估价时点设定不符合法律精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征收决定公告于2013年,但项目搁置十余年,2024年重启后仍以2013年作为估价时点,忽视了十余年期间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合理上涨,导致补偿标准严重偏低,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

2. 评估报告的救济权利未充分行使:L女士及家人仅口头对评估报告的补偿价格提出异议,未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也未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核或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虽然口头异议客观存在,但在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复议程序中,难以形成有效的权利主张证据,导致自身救济权利未能充分行使。

3. 补偿方案的送达与公示程序存在瑕疵:2013年拆迁项目启动时,征收方未向L女士等商户公示正式的补偿安置方案,2024年重启后仅提供评估报告,未依法公示针对整个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补偿方案应当及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

 

(三)关于停办营业执照相关损失的赔偿可行性分析

 

1. 征收方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征收方自2013年作出征收决定后,长期冻结营业执照办理手续,直至2022年L女士持续沟通后才得以办理,暂停期限远超法定时限,属于程序违法。

2. 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L女士的房屋为商业网点,出租经营是其主要收益来源,而营业执照停办直接导致房屋无法正常出租,近六七年几乎无出租收益,该损失与征收方长期停办相关手续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赔偿主张需以证据为支撑:虽然损失客观存在,但L女士目前缺乏书面证据证明曾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被拒绝,且拒绝理由为房屋纳入拆迁范围。不过,L女士曾就该事宜向丰满区政府征收办、信访办反映过情况,相关部门可能存在存档记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信访记录等方式补充证据,为损失赔偿主张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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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建议

 

(一)紧急应对危房拆除通知,阻止强制腾房

 

1. 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住建局作出的危房鉴定结论及腾房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政行为。重点主张危房鉴定程序违法、拆危目的不正当,强调征收方应优先通过拆迁补偿程序处理,而非变相强制拆迁。

2. 申请证据保全与行为保全: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房屋现状、周边同地段商业网点市场价格、危房鉴定相关材料等进行固定;同时可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征收方暂停实施拆除行为,避免房屋被拆除后陷入被动局面。

3. 书面要求征收方提供相关文件:向征收方、住建局书面申请提供危房鉴定报告原件、鉴定机构资质证明、鉴定程序记录等材料,若对方拒绝提供,可作为程序违法的证据在后续维权中使用。

 

(二)针对评估报告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1. 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向评估机构及征收方提交书面异议,明确指出评估报告中估价时点不合理、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等问题,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2. 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机构复核后未调整补偿价格,或对复核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借助专业力量否定原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 收集市场价格证据:收集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商业网点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出租价格等证据,如中介挂牌信息、交易合同、租金流水等,用于证明原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为争取公平补偿提供依据。

 

(三)补充证据,主张停办营业执照相关损失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丰满区政府、工商局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2013年以来房屋所在区域暂停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文件、L女士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记录、信访处理记录等材料。

2. 收集损失证明材料:整理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因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导致合同解除的相关证据)、周边同地段商业网点租金参考标准、自身经营或出租收益受损的相关记录等,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

3. 同步提出赔偿请求:在针对危房鉴定、评估报告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同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要求征收方赔偿因长期停办营业执照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主动推进补偿协商,争取公平解决方案

 

1. 书面提出补偿协商申请:向征收方提交书面补偿协商申请,明确提出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等核心诉求,并附上市场价格证据、损失证明材料等,要求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应。

2. 借助第三方力量参与协商:邀请律师全程参与补偿协商,通过专业法律意见推动协商进程;必要时可向当地拆迁办、信访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相关部门监督征收方依法开展补偿工作。

3. 明确协商底线,避免被动妥协: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自身底线,不接受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标准,同时保留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权利,避免因急于解决问题而作出不合理妥协。

 

(五)全面梳理拆迁项目程序合法性,寻找维权突破点

 

1. 调取征收项目相关文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方式,调取2013年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安置方案、项目搁置及重启的相关文件、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文件等,全面审查征收项目程序是否合法。

2. 重点关注程序违法点:审查征收决定公告是否依法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征求公众意见、评估机构选定是否合法、项目搁置是否有合理依据等,若发现程序违法情形,可作为维权的重要突破点,要求征收方纠正违法行为并重新制定补偿方案。

 

五、总结

 

L女士的商业网点拆迁维权案核心争议在于征收方涉嫌“以拆危代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长期停办营业执照导致损失未获赔偿等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征收方在危房认定程序、估价时点设定、补偿方案公示、暂停办理手续期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合理情形,L女士的维权主张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维权过程中,L女士需优先采取紧急措施阻止房屋被强制拆除,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撤销违法的危房鉴定及腾房通知;同时,依法行使评估报告的救济权利,补充相关证据主张经济损失,主动推进补偿协商。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合理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专业律师的协助,全面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最终实现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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