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南京夏先生诉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 9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南京夏先生诉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定于 2026 年 4 月 8 日 9 时 30 分在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四楼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夏先生系南京市某区居民,案涉 7.8 平方米建筑位于南京市某区,被告南京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5 年 9 月 5 日作出xxxx执 (xxxx)xx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执法程序违法等情形,且案涉建筑相关认定未充分保障原告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该行政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依法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