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云南昭通谢先生、刘女士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云南昭通谢先生、刘女士诉永善县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定于2026年3月17日9时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上诉人谢先生、刘女士在云南省昭通市各自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用于商业经营。2020年11月,某指挥部在未经上诉人同意、未对上诉人进行任何补偿安置且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物品也因强制拆除行为而损毁殆尽,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上诉人就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判决已经生效。上诉人遂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赔偿,但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上诉人,上诉人遂对被上诉人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行为向永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善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上诉人限期依法作出处理。被上诉人于2025年10月作出被诉《行政赔偿决定书》。但该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明显不具有公平合理性,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
声明:本文中有关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