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山西晋中李先生与晋中市人民某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定于2026年3月10日15时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上诉人在晋中市拥有合法房屋,系相关改造项目被征收户。2023年3月,上诉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自身及其他五位被征收户的房屋征收分户补偿评估报告。被上诉人下属单位于2023年4月答复,称上诉人个人评估报告已送达,其余报告因涉隐私不予公开。上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2023年7月作出复议决定,仅撤销关于上诉人报告的答复。后续上诉人起诉,法院两审判决均要求被上诉人下属单位重新答复,并撤销被上诉人此前复议决定中维持隐私不予公开的内容。2025年5月,被上诉人下属单位重新答复,仅提供其他五位被征收户的分户补偿结果,未公开评估报告。上诉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以该答复系履行法院判决、应通过诉讼救济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上诉人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案涉答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答复中亦提示可申请复议,被上诉人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已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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