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从中级法院驳回起诉到最高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律师强力专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往往因涉及主体特殊、法律关系复杂、起诉期限认定争议等问题,让当事人陷入不知如何及何时维权的困境。当宁夏某有限公司因其合法建筑物被强制拆除从而起诉银川市某区政府的案子面临一审(中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上诉的绝境时,北京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精准的专业判断和坚定的维权信念,代理宁夏某有限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最终获得了最高法院支持,改判撤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错误裁定及指令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的维权转机,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核心价值与重要作用。
案件的缘起要追溯到2013年,宁夏某有限公司在银川市某区拥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建有房屋、围墙、深井等多项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然而,在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这些合法财产在未经合法程序、未获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便被强制拆除,这给宁夏某有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令人无奈的是,实施强制拆除的人员既未送达任何执法文件,也未告知执法主体,导致宁夏某有限公司长期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维权之路陷入僵局。
直至2018年7月,银川市某区政府才对宁夏某有限公司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宁夏某有限公司这才知晓该政府是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正是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承担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宁夏某有限公司遂委托北京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于2019年7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却不料中级法院以“强拆行为发生在2013年,起诉已超过两年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高级法院亦维持了该裁定。李顺华、韩海祥律师认为中级、高级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未依法保障宁夏某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针对中级、高级法院以2013年强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两年起诉期限的认定,李顺华、韩海祥律师提出了极具说服力的法律意见。他们指出,起诉期限的起算应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为前提,而此处的“行政行为内容”不仅包括行政行为本身,还应包括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在本案中,强拆实施主体未告知执法主体,当事人直至2018年7月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才知晓责任主体,此前因无法确定被告,客观上无法行使诉权,这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扣除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此外,他们还纠正了中级、高级法院关于起诉时间的事实认定错误,提交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起诉时间早于法院认定的日期,进一步夯实了维权基础。
随后他们便起草再审申请书并作为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在再审代理过程中,李顺华、韩海祥律师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地向最高人民法院阐述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有力反驳了中级、高级法院的错误观点。
最终,最高法院采纳了李顺华、韩海祥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2020)最高法院行再81号行政裁定,撤销了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的错误裁定,并指令中级法院立案受理。这一裁定切实维护了宁夏某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使其维权之路得以继续。
案件启示:
在征地拆迁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匮乏、维权能力不足等诸多困境,此时专业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本案的成功再审,不仅是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专业能力的充分展现,更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守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诉权中的重要价值。
对于面临类似行政争议的当事人而言,本案重要启示在于: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专业、资深的律师作为后盾,能够有效提升维权的成功率。北京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团队,将继续坚守初心,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当事人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权益保障的目标。
本案法院胜诉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