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争议法律分析:老宅基地翻建房屋≠违建,法律维权可争取合理补偿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66篇

一、案情介绍

咨询人于1976年合法申请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为400平米,2009年对该房屋进行翻建,翻建后未办理房产证。案涉房屋因修路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截至目前,征收方未出具任何正式征收文件,未对房屋进行面积测量,也未明确评估补偿标准。此前双方曾就补偿事宜进行初步沟通,但未达成具体补偿方案,近期征收方以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意图减少或不予补偿。目前房屋尚未被强制拆除,双方争议仍处于协商阶段。

 

二、咨询人诉求

 

1. 确认2009年在老宅基地上翻建的无房产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2. 希望通过起诉等法律程序,反驳征收方“违建”认定,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

3. 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获得符合法律规定及房屋实际价值的合理征收补偿。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需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及复议、诉讼权利。

3. 相关地方性宅基地管理办法及征收补偿政策。

 

(二)核心法律分析

 

1. 案涉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案涉房屋建于合法申请的老宅基地上,咨询人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若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房屋翻建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仅存在未办房产证的手续瑕疵,不属于“根本性违法”,不能简单以“违建”论处,本质上属于可补办手续的合法建筑,应享有征收补偿权益。

2. 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性:征收方在未出具正式征收文件、未完成测量评估的情况下,以“违建”为由意图减补或不补,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的规避补偿行为。该行为违背征收补偿的公平原则,且违法建筑的查处、拆除有严格法定程序,征收方无权随意认定并强制拆除。

3. 法律维权的可行性:咨询人对征收方“违建”认定及补偿方案有异议,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通过起诉等方式可制衡征收方的违法操作,倒逼其依法出具征收文件、开展合法评估,为提高补偿标准、争取合理补偿创造谈判筹码,维权空间明确。

 

(三)具体行动建议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整理宅基地原始申请材料、土地使用权相关证明,证明宅基地的合法性;

收集房屋翻建时的相关凭证(如施工记录、材料采购票据等)、房屋现状照片/视频,证明房屋建设及使用情况;

留存与征收方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协商纪要等),固定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的相关表述。

2. 程序维权与权利行使:

若征收方启动拆违程序,及时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向征收方提交书面异议,说明房屋系老宅基地翻建、符合规划的事实,反驳“违建”认定;

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方的“违建”认定决定(若出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认定,确认房屋合法属性。

3. 主动启动征收补偿维权程序:

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调取案涉项目的征收审批文件、规划文件等,核查征收项目的合法性;

委托专业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对房屋进行面积测量、评估,出具正式补偿方案;

以法律程序为依托,与征收方重新协商补偿,明确补偿项目(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过渡费等),争取合理补偿标准。

 

四、总结

案涉房屋系老宅基地上翻建,仅存在手续瑕疵,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意图减补或不补的行为于法无据。咨询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具有明确可行性,不仅能反驳违法的“违建”认定,还能倒逼征收方依法推进征收程序、合理核算补偿。建议咨询人尽快固定相关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主动维权,借助法律力量制衡征收方的违法操作,最终争取到符合房屋实际价值及法律规定的合理补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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