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绝境翻盘—专业律师助力撤销区政府错误调查处理决定

在武汉市某区城中村改造的漩涡中,汤慧敏(化名)手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曾一度沦为“废纸”—某区人民X府因村委会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而对她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书》,将她拥有近三十年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重新认定为集体土地,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在代理律师—李顺华、韩海祥的专业指导下,她对这一《调查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让这场艰难的行政复议之战,最终以武汉市人民X府撤销该《调查处理决定书》的结果告一段落。

一、一场近乎无解的行政困局。

对阵双方力量悬殊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作为地方一级人民X府,同时也是上述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其掌握着丰富且强大的行政资源,汤慧敏是一介平民百姓,掌握的证据少之又少,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性可见一斑。

法律关系多重交织

案件的复杂性远超普通权属争议:汤慧敏的房屋已在2021年被非法强制拆除,法院已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行政赔偿诉讼正处于审理阶段。村委会此次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某区政府受理启动所谓土地权属调查,试图另辟蹊径以“权属未定”为由减轻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这种“程序嵌套”行为,让汤慧敏陷入“要赔偿先等确权”的法律困境。

复议举证困难重重

汤慧敏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核发于1999年,但其权利来源可溯源至1995年之前,近三十年的历史跨度,导致她收集之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据难度极大。村委会、某区政府则是依靠强大资源,收集了2009年征地批文、2011年征收公告与2014年权属调查报告等证据,形成了看似完整的证据链。

二、破局之路:律师团队的有效攻坚。

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团队对于某区政府在行政复议中的答辩理由有针对性进行了反驳,对其提交的证据逐项进行了质证,形成了书面意见,提交给了复议机关。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法律适用的精准狙击

律师团队敏锐锁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07] 60 号)这一关键依据,明确指出:“土地登记发证后已明确权属,争议应通过更正登记或行政诉讼解决,而非权属争议程序。”就是说,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处理范围,某区政府本来就不应受理村委会提出的所谓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

这一论证直击要害:汤慧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有权机关核发的物权凭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即具有绝对效力。村委会、某区政府绕过物权登记制度,以所谓 “权属争议”对案涉土地重新“确权”,本质上是对《民法典》物权编核心原则的违反。

对办案程序的多重质疑

针对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乱象,律师团队提出三项质疑:一是村委会早在2007年已经被撤销,其不具有提出所谓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的主体资格;二是某区政府作为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其本应当回避,不应当受理村委会提出的所谓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三是某区政府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书》之前没有对赠与给汤慧敏案涉房屋的前手当事人进行相关调查询问,导致其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背后的一些启示。

最终,武汉市人民X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受理处理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书》。”这一决定,不仅为申请人主持了公道,更确立了“物权登记公信力不可随意否定”的司法标杆。在城中村改造引发的权属纠纷中,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处理指引。

这场胜利的内核,是李顺华、韩海祥律师团队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对相关证据的准确使用,对程序正义的执着坚守。当行政机关手握公权力、案件涉及多重利益交织的时候,专业律师的介入成为案件到公平处理的关键支点。这起案件的逆转,不仅是个体权利的胜利,更是法治精神在复杂现实中的生动实践。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