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强拆纠纷维权指南——违法强拆后的程序选择与权益主张
一、案情介绍
2014年,咨询人的表弟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10年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用于开设超市,2024年双方续签10年租赁合同,实际经营人为咨询人(网友)。2016年前后,表弟在超市后院搭建铁皮房用于存放货物,咨询人母亲在该区域饲养了几十只鸡。2024年10月,相关部门向咨询人(网友)作出违建拆除通知,该通知未告知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权利,且在发出后10日内对铁皮房实施了强制拆除,导致屋内货物损失达40余万元。强拆过程中,咨询人进行了录像并报警,此后三个月持续通过12345热线反映情况,相关部门已告知强拆行为违法,但始终未对咨询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咨询人诉求
1. 明确强拆纠纷的法律救济路径,确认应先起诉强拆违法还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2. 厘清维权所需履行的具体法律程序,保障维权流程合法有序;
3. 确定维权的适格主体,明确以谁的名义提起法律程序;
4. 主张强拆造成的全部损失(货物损失40余万元、养鸡相关损失等)的赔偿责任;
5. 明确饲养几十只鸡的相关损失能否以养殖场名义主张,或是否需纳入强拆违法诉讼一并处理。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强拆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1. 实体层面:超市后院搭建的铁皮房若属于生产经营所需的附属用房,且未占用公共用地、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相关部门直接认定为违建并拆除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2. 程序层面:执法机关在实施强拆前,未依法保障被执法对象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且未在违建拆除通知中告知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权利,违反了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原则,强拆程序明显违法。
(二)维权路径与法律程序选择
1. 核心路径:建议直接起诉强拆违法并附带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无需分开单独启动“确认强拆违法”和“申请国家赔偿”两个程序。根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可在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此举可简化程序、提高维权效率,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2. 具体程序:
准备起诉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明、租赁合同、铁皮房建设及使用相关证据、违建拆除通知、强拆录像、报警记录、12345反馈记录、损失清单及相关佐证(如货物采购凭证、养鸡相关支出凭证等);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实施强拆的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X元”;
庭审中重点举证证明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强拆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维权主体与诉求主张的明确
1. 适格原告:应以实际权利受损人为名义起诉,即本案中的咨询人(网友)。理由如下:咨询人是超市的实际经营人,铁皮房的实际使用人(用于存放货物),且其母亲饲养的鸡因强拆无法继续饲养,相关损失直接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表弟虽为租赁合同签订人,但未实际遭受损失,并非适格原告。
2. 养鸡损失的主张方式:咨询人母亲仅饲养几十只鸡,未形成规模化养殖,不符合“养殖场”的法定认定标准,不能以养殖场名义起诉。该部分损失属于强拆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应与货物损失一并纳入“确认强拆违法并附带赔偿”的诉讼请求中,统一主张赔偿,无需单独拆分处理。
(四)损失赔偿的主张要点
1. 损失范围:包括铁皮房本身的建设及使用价值损失、屋内货物损失(40余万元)、养鸡相关损失(如鸡的市场价值、饲养成本等);
2. 举证责任:咨询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真实性和具体数额,如货物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库存清单、鸡的购买记录、饲养支出凭证等,强拆录像、报警记录可作为损失发生的佐证;
3. 赔偿依据: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拆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承担全面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总结
本案中,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咨询人作为实际权利受损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全部损失赔偿。维权的核心路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确认强拆违法”和“国家赔偿”两项请求,无需拆分程序。
维权过程中,需明确以实际经营人(咨询人)为原告,将货物损失、养鸡相关损失等全部损失纳入一并主张,不得单独以“养殖场”名义起诉。建议咨询人及时整理并固定全部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诉讼程序,同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确保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赔偿是其法定责任,咨询人无需过度顾虑,应通过合法司法途径积极主张权利,推动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