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征收附着物补偿争议法律分析:同项目应获公平补偿,法律程序可维权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74篇

一、案情介绍

咨询人拥有8亩耕地,该耕地于2017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6万元标准核算,但双方未签订正式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同一征收项目、同区域内的2组和16组村民,获得每棵树2500元的附着物补偿,总计补偿金额达80余万元。咨询人认为自身耕地的附着物与其他村民处于相同征收条件,却未获得同等补偿,该结果违背公平原则,故对补偿的合理性提出异议。

二、咨询人诉求

1. 质疑同区域、同征收项目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不一致的合法性;

2. 要求获得与2组、16组村民同等标准的附着物补偿,实现公平补偿;

3. 确认通过法律程序能否维权成功,争取应得的合理补偿权益。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遵循公平补偿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被征收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3. 征收补偿相关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明确同项目、同区域征收应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禁止歧视性补偿。

基本原则:征收拆迁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相同价值的财产在同项目、同区域征收中应获得平等补偿。咨询人所述情形中,若其耕地附着物(树木)的树龄、粗细等实际情况与2组、16组村民一致,却未获得同等补偿,征收方的行为已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损害了咨询人的合法权益。

2. 补偿差异需有合法依据:补偿标准存在差异的合法前提是附着物的实际价值不同(如树龄、品种、生长状况等),若征收方无法举证说明差异原因,或无合理区分依据,则属于歧视性对待,该补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3. 未签协议不影响维权权利:虽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争议持续多年,但征收方已实施征收行为,即负有法定补偿安置义务。行政机关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补偿拖延,不能免除其补偿责任,咨询人仍可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不受单纯起诉期限的限制。

4. 法律程序维权具有可行性:咨询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说明补偿差异的合法依据,同时主张按公平原则给予与其他村民同等标准的补偿,维权成功概率较高。

(三)具体行动建议

1. 证据收集与固定:

整理耕地权属证明、征收项目相关公告、土地补偿费支付记录等,证明自身是合法被征收人及征收项目的真实性;

收集2组、16组村民的补偿凭证(如补偿协议、转账记录、村委会证明等),确认其补偿标准及适用条件;

拍摄自身耕地附着物(树木)的现状照片、视频,收集树木种植时间、品种等相关证据,证明与其他村民附着物的一致性。

2. 主动沟通与异议:

向征收方(或村委会)提交书面异议,说明同项目、同区域补偿标准不一致的事实,要求其书面答复补偿差异的依据;

明确提出按2组、16组村民的补偿标准(每棵树2500元)支付自身附着物补偿的诉求,留存沟通记录。

3. 法律维权程序:

若征收方未答复或答复理由不合法,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不合理补偿行为,责令依法给予公平补偿;

复议无果或对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补偿行为违法,判令其按同等标准支付附着物补偿款。

4. 申请调查核实:

诉讼过程中,可申请法院向征收方、村委会调取同项目补偿档案,核实2组、16组村民的补偿依据及咨询人补偿未到位的原因,为公平裁判提供支撑。

四、总结

同区域、同征收项目下,咨询人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附着物补偿权益,征收方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未给予同等补偿,违反了公平补偿的法定原则。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争议拖延多年,均不能剥夺咨询人的合法补偿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具有明确可行性。建议咨询人尽快固定相关证据,先与征收方沟通异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及时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借助法律力量要求征收方说明补偿差异依据、落实公平补偿,切实维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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