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信息公开遇阻?从申请到诉讼,这些法律要点要掌握!

拆迁信息公开遇阻?从申请到诉讼,这些法律要点要掌握!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42篇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围绕动迁协议书的信息公开展开了多轮维权,却屡屡受阻,具体过程如下:

当事人首次向某府申请公开“某府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签订的动迁协议书”,某府以“涉及单位及第三方利益”为由拒绝公开,且未充分解释便挂断电话,未给出完整书面答复。

为推进维权,当事人调整申请内容,第二次申请信息公开时明确提出:“仅公开协议中与本人相关的部分,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内容可不予提供”。然而,某府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疑似串通,以“未找到相关档案”为由,再次拒绝公开,并向当事人出具了“信息不存在”的告知书。

当事人对该结果不服,随即提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机关疑似与某府串通,同样以“找不到相关信息”为由维持原答复,并告知当事人“若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随后,当事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却遭遇新的阻碍:法院告知需等待半年后才可能给出答复,且未明确是否开庭,仅表示“不确定开庭安排”。截至当事人咨询时,行政诉讼已立案一个月,后续仍需漫长等待,当事人对案件进展及潜在的程序问题充满疑虑。

二、当事人诉求

1. 核心诉求:获取“某府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动迁协议书”中与本人相关的内容,明确自身在动迁中的补偿安置权益,确认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

2. 程序诉求:要求某府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拒绝公开”及“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提供合法依据;要求行政诉讼程序依法推进,明确开庭时间,保障自身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避免案件陷入“无限期等待”。

3. 公平诉求:质疑某府与单位、行政复议机关的串通行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维护自身在征地拆迁中的知情权与公平补偿权。

三、北京一讼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结合当事人的案情及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李主任从四个关键维度给出专业分析与建议,为当事人后续维权提供明确方向:

 (一)“涉及第三方利益”不能成为拒绝公开补偿信息的理由

根据法律规定,征地拆迁补偿涉及财政资金的使用,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非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即便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包含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某府也不能以“涉及第三方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征收补偿相关法规均明确要求,征收机关需主动公开所有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信息,确保补偿过程透明、公平。

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有权申请公开本人的补偿信息,也有权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信息,以此对比自身补偿是否合理,某府以“第三方利益”拒绝公开的理由不合法。

 (二)公开“本人相关部分信息”是某府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第二次申请“仅公开协议中与本人相关的部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动迁协议中与当事人个人相关的内容(如本人的补偿金额、安置方式、房屋面积核算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必须向当事人本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某府无任何合法理由拒绝。

某府与单位串通以“未找到档案”为由拒绝,本质上是逃避法定职责,该答复缺乏法律依据,当事人可在行政诉讼中重点质疑此点。

 (三)“信息不存在”需某府举证,当事人可辅助提供证据

法律明确规定,若行政机关主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需主动举证证明已履行完整的检索、查询义务,不能仅口头或书面答复“找不到”便免责。具体而言,某府需提供证据证明:已查阅单位档案室、电子信息系统,已向当时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或部门核实,且有书面记录或沟通凭证佐证“确实无相关信息”。

从当事人角度,虽行政诉讼中原告无需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为提升维权成功率,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提供“信息存在”的辅助证据,例如:拆迁时的沟通记录(如与工作人员的聊天、通话录音)、同区域其他被征收人的协议范本(证明同类协议确实存在)、房屋被拆的相关凭证(如拆迁通知、房屋交接单等),间接反驳某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四)行政诉讼有明确审理期限,一审必须开庭

针对当事人担忧的“等待半年、不确定是否开庭”问题,需明确两个法律要点:

1. 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一审案件的最长审理期限为6个月(从立案之日起算),但这是“最长期限”,并非所有案件都需满6个月。实践中,多数案件会在1-4个月内审结,仅复杂案件才可能接近6个月,当事人可定期向法院询问案件进展,督促法院依法推进。

2. 开庭要求: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不存在“不开庭”的情况。开庭时,法院会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当事人可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质疑某府及行政复议机关的违法之处(如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串通答复等)。某府或法院关于“不一定开庭”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明确向法院提出“依法开庭”的要求,维护自身程序权利。

综上,当事人当前的维权程序是合法的,后续需重点在行政诉讼中要求某府举证“已履行检索义务”,同时督促法院依法开庭,借助法律武器推动信息公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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