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主导棚改协议拆迁合规边界在哪?法律剖析与维权路径如何落地?


一、案情介绍

 

咨询人所在地2020年开展某府主导的棚户区、城中村异地整体改造拆迁工作,由村委与某府直接推进,无第三方参与,双方签订了协议拆迁相关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安置房直至2024年3月才启动建设,目前仍未完工。咨询人针对此次棚改中的协议拆迁形式提出质疑,认为该拆迁形式应属征地拆迁范畴,且怀疑其与山东省355号令存在抵触。

 

二、咨询人诉求

 

1. 确认某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实施协议拆迁是否具有合法性;

2. 明确案涉拆迁项目是否应适用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

3. 核实案涉协议拆迁行为是否与山东省355号令相抵触;

4. 针对已签订协议但安置房建设交付严重滞后的情况,寻求合法的处理方式与维权途径。

 

三、北京一讼李顺华主任律师法律分析及维权建议

 

(一)法律分析

 

1. 协议拆迁无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未赋予地方行政机关实施协议征收、协议拆迁的权限,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某府实施的协议搬迁、协议拆迁行为均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部分地区如江苏盐城,已明确禁止区县一级行政机关以协议搬迁、协议征收名义规避正式的依法征收程序,此类行为的违法性在司法实践和地方规定中均有明确指向。

2. 案涉棚改协议拆迁与山东省355号令存在明显抵触:《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需由县级以上某府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且征地前需完成预公告、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与公告、签订法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一系列程序,同时要求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方可推进征收。而案涉项目由某府和村委直接实施协议拆迁,未履行征地拆迁的法定审批和操作程序,明显违反了山东省355号令关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

3. 安置房交付超合理期限已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房屋建设及安置房交付具有合理周期,行业内一般以1-3年为合理交付期限,案涉项目2020年签订协议,2024年才启动建房且至今未完工,远超合理期限,相关主体已构成违约,被拆迁人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均受到实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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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权建议

 

结合咨询人已签订协议的实际情况,分两种核心思路提供维权建议,同时兼顾协商与法律程序的双重途径:

 

1. 补偿条件满意,仅主张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若咨询人对当初签订的补偿安置条件无异议,仅因安置房交付滞后主张权利,可直接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安置房逾期交付产生的临时安置、租房等实际损失;同时可通过书面函告、协商等方式,要求对方明确安置房完工及交付的具体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违约责任。

2. 协议存在瑕疵,主张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若协议是在被逼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且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可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司法机关主张撤销协议;若以协议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从法律层面应予支持,但实践中确认协议无效的举证和审理难度较大,需慎重选择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3. 多元解决纠纷,并非必走诉讼程序:采取法律措施的核心目的是固定对方违法点,倒逼相关主体主动解决问题。咨询人可先通过行政投诉、律师介入协商的方式维权,若协商无果,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司法机关协调过程中的和解方式,往往能更高效地实现安置房交付和损失赔偿的诉求。

 

四、总结

 

本次咨询所涉的某府主导棚改项目实施协议拆迁,本质上是行政机关规避法定征地拆迁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既违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也与山东省355号令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相抵触。对于已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而言,维权的核心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思路:补偿条件无异议的,重点从履行协议、主张违约赔偿切入,诉求更易实现;协议存在法定瑕疵的,可主张撤销或无效,但需注意时效和举证难度。

 

实践中,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其拆迁安置应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程序。被拆迁人在面对此类违法协议拆迁时,应及时固定协议、沟通记录、安置房建设现状等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法律诉讼等多元途径维权;同时需明确,某府的违法拆迁行为并非不可追责,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此外,多数被拆迁人更关注补偿安置利益的实现,相关行政机关也应主动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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