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公房拆迁补偿及家庭分配纠纷咨询案例解析

一、案情介绍

北京朝阳区张某某家面临公房拆迁补偿及家庭分配难题。其家原公房为1971年分配的两间平房,建筑面积约40平方米,该区域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张某某称,家中存在自建房情况,依据“不低于现有居住水平,保证长远生活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基本原则,认为补偿应参考现有居住水平(原登记房屋加自建房,如六间房加过道)。然而当前补偿方案显示,按原登记40平方米计算,可安置100多平方米房屋但可能需补交部分款项,自建房仅按建筑成本补偿,张某某认为此方案远低于现有居住水平。

家庭内部利益分配矛盾突出。此前家中两套楼房均分配给哥哥,此次拆迁中,母亲与哥哥一致表示不分给张某某任何补偿款及房屋(哥哥当母亲面明确称“一分没你的”)。张某某表示,自己不主张房屋,仅要求在补偿款刨除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一半(即XX万元),但遭拒绝。

张某某户籍在拆迁房屋处,虽无长期居住,但持有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且姐姐可作证其曾居住。她担忧拆迁办为省事,绕过自己直接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目前,张某某已与拆迁办基层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沟通,对方对其居住证明持怀疑态度,沟通未果,其已通过12345投诉,并保留相关电话录音。

二、当事人诉求

张某某核心诉求为:在拆迁补偿款刨除购房款后,分得剩余XX万元的50%(即XX万元)。若拆迁办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与哥哥签订拆迁协议,她将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要求确认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补偿分配权利。

三、北京一讼律所李主任法律分析建议

(一)自建房补偿的法律认定与实践

 法律依据与现实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北京实践,公房范围内自建房因权属不清晰(非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合法建设),难以直接认定为私产。部分项目会按一定比例认定自建房面积(如部分区域按比例折算)或给予建筑成本补偿,但完全参照正式公房标准补偿难度较大。

争取空间与风险提示:主张自建房补偿可尝试与拆迁方协商,但需理性看待结果——可能争取到一定额外补偿,但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如全额认定面积)。

 (二)被腾退人认定与家庭内部权益保障

 

被腾退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若原公房承租人已故,腾退方案通常规定,需由现居住的、有户籍的、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协商推举被腾退人,且该过程需保障所有利害关系人(如张某某)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权益救济路径:

事前防范:张某某需明确向拆迁办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单方面认定哥哥为唯一被腾退人。可通过发送律师函至拆迁公司(需明确拆迁主体为受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书面告知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及权利主张,留存证据。

事后救济:若拆迁办擅自与哥哥签约,张某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拆迁行为属于政府征收委托行为),请求撤销已签订的拆迁协议。需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录音证据等,证明其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签约程序违法。

(三)证据保留与行动建议

关键证据效力:居委会居住证明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姐姐的证言可作为辅助证据(需结合其他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与拆迁办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尤其是对方拒绝协商或暗示偏向哥哥的内容)需完整保存,可作为程序违法的证据。

律师函的作用:及时向拆迁公司发送律师函,一是督促其依法履行协商程序,二是固定“拆迁方明知张某某权益存在争议仍签约”的事实,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四)诉讼性质与主体确认

若进入诉讼程序,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拆迁公司系受区政府或其征收部门(如住建局)委托实施拆迁行为,被告应为委托机关(即朝阳区政府或相关征收部门),而非拆迁公司。张某某需在起诉中明确指出签约程序违法、剥夺其参与权的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并责令重新协商。

四、总结建议

张某某需优先通过家庭协商解决分配争议,若协商无果,应立即启动法律程序:一方面通过律师函施压拆迁方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着手准备诉讼材料(如户籍、居住证明、录音、家庭财产分配历史证据等)。需注意诉讼时效与程序细节,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瑕疵影响权益主张。同时,建议其优先保障自身核心利益(如补偿款分配),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平衡家庭关系与权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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