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限期拆除告知书》就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究竟是否合法?
一、案情简介:
郑先生是广东省xx市xx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本村宅基地上建有房屋。2017年2月,因xx市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xx市xx村在内的集体土地。2017年3月,xx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在此之前,xx街道办与xx村民小组就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书》。郑先生合法拥有的房屋及土地即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郑先生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
2018年5月,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郑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郑先生建设的上述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郑先生未自行拆除,2018年6月,xx街道办组织了xx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郑先生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违法。
二、以案说法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市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是涉案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关于xx市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征地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xx市人民政府在《xx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五条中对征地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作出了划分,并明确规定,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征地单位委托实施征地的具体工作,包括将被征收土地清理完毕交付征地单位。因此,本案被诉强拆行为系xx街道办受xx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xx区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实施的行为,清远市人民政府是本案被诉强拆行为的适格被告。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涉案强拆行为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基础上,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不具有拆除房屋强收土地的权利。即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获得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裁定,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述规定,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保证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权。
而在本案中,虽然涉案集体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决定,未经催告,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xx市人民政府径行组织相关单位实施涉案强拆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另外,即使xx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郑先生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郑先生建设的上述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限其15日内自行拆除,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仍应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履行催告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及行政救济权。本案中,行政机关仅作出限期拆除告知的情况下就组织强拆,明显程序违法。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xx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郑先生的合法权益也以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当房屋还未得到补偿即被强拆的情况下,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是确认好征收项目的行政主体和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主体`,二是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以便后期维权。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