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投资纠纷的法律剖析与应对建议

       李顺华主任律师公益直播拆迁法律咨询系列文章第124篇

在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浪潮中,投资者怀揣着发展的愿景投身项目建设,却可能遭遇诸多意想不到的阻碍。本文聚焦一位投资者在投资月子中心项目时所陷入的困境,深入剖析其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可行的解决路径。

一位投资者在 2009 年购置了两栋别墅,别墅楼下附带 10 多亩土地,小区边上另有 20 多亩土地,且所购房产证件齐全。2021 年 3 月,投资者与政府下属的商务局签订了投资协议,满心期待地开启月子中心的投资建设项目。然而,仅仅在同年 12 月,项目便被迫停工。当地以 “私搭乱建” 为由发难,要求投资者签署所谓违建协议,投资者拒绝签署后,项目无奈搁置。此时,投资者已投入约 1000 多万元资金。此后,投资者尝试通过信访途径解决问题,却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甚至在向法院起诉时也未能成功立案。如今,投资者咨询是否还有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的可能。

从法律层面以及社会营商环境角度来看,此案例暴露出多方面问题。首先,行政机关的诚信履约至关重要。在社会倡导诚信的大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签订投资协议后,理应秉持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不能因后续发现有更具吸引力的商业机会,例如期望通过引入更大规模开发商获取更多土地出让款,便对已签订的协议随意反悔。正如古人云 “人无信不立”,行政机关更应以身作则,维护政府公信力与良好的营商环境。

就法律救济手段而言,当行政机关出现不履行投资协议、不配合办理投资开发相关手续等违约行为时,投资者拥有坚实的法律依据来维权。依据投资协议的具体约定,投资者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协议,并非任由对方单方面解除。同时,投资者还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若经综合考量,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继续履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可选择主动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投资所遭受的损失,这其中既涵盖已投入资金等直接损失,也包括因项目未能顺利开展而丧失的投资开发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中涉及的 “违建” 争议点也需深入剖析。已知投资者所购土地及资产均具备合法证件,本不应存在违建情形。但对方提及的违建,极有可能是针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在投资者未取得相关开发建设手续便强行开工建设时,行政机关可能以此为由认定为违建。在此情形下,投资者需格外警惕风险。在未取得完备的建设手续前贸然开工,一旦被认定为违建,面临拆除等后果,将承受巨大的投资损失。因此,在相关法律手续或法律程序尚未理顺之前,投资者应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追加投资,待通过和解或获取司法判决书,明确自身权益及项目合法性后,再行投资更为稳妥。

综上,针对该投资者的现状,给出如下建议:其一,仔细研读投资协议内容,依据协议条款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合法途径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并对自身损失予以赔偿;其二,对于项目后续开发务必谨慎行事,在取得和解成果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文书后,再规划进一步的投资事宜。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投资者有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投资项目重回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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