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出具的放弃社保声明,有效么?

相关案例:

张某是刚中专毕业的技术工人,通过多方努力于2012年5月进入大发机械公司,任技术主管一职,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工资每月6000元。考虑到张某是外来务工人员,将来可能要回山东老家发展,交了社保将来回老家可能没法用或者转的手续太麻烦,所以张某要求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张某出具放弃社保声明,声称自愿放弃社保,所有后果均由本人承担。2014年5月,张某欲回老家发展提出离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大发机械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双方争执:

大发公司:公司在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张某明确表示放弃社保,并出具声明书,我司也为其发放了社保补贴,因此,对于张某要求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张某: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能免除,因此单位应该出钱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保。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大发公司为张某补缴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同时张某应该把每月从单位领取的500元的社保补贴返还给大发公司。

律师解读:

张某虽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劳动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张某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或放弃此义务。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决定了劳动关系双方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所参加的保险项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者劳动者单方出具的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都是无效的。并且,企业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也会受到有关劳动部门的处罚。因此具体本案,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但劳动者自用人单位处获取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应返还给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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