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征地拆迁】胜诉!确认区城管局、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

                                
                            

导读: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拆违促拆迁的目的,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通常会联合区城管局强拆被征收人房屋。今天,通过在明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一则胜诉案例,浅析确认强拆房屋违法行为的办案方案。

案情简介:

家住上饶市某区某街道的李先生拥有合法院落及房屋。现政府因上饶市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李先生的院落及房屋。因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偏低等原因,原告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0月18日下午13时20分左右,区城管局、街道办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二百余人突然将李先生的上述房屋团团围住,而后使用挖掘机等设备强行将李先生的上述院落及房屋拆除,该院落的附属设施、该房屋的附属物及屋内的现金、黄金首饰、布料(羊毛、羊绒、真丝等材质)等各类财物均因上述违法拆除行为而损毁、灭失。其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即组织实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极其负面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在明所的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经过律师指导,李先生对区城管局、街道办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主张,确认区城管局、街道办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问题。

本案中,两被告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为。其一,从本案审理查明的情况可以看出,李先生被强拆的房屋属于上饶市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对象,房屋征收工作指挥部系街道办组建成立,且李先生有录音证据证明在强拆现场有街道办工作人员参与,街道办在庭审中也承认了其工作人员在涉案房屋强拆现场协调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街道办事处虽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本院认定被告茅家岭街道办事处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其二,2019年6月3日,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之后到李先生家中以张贴方式送达决定书,要求原告自行拆除。四个月后,李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李先生向本院提供的照片和视频能够证实有区城管局的车辆和穿“信州城管”背心的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的事实,区城管局虽否认其参与强拆,但李先生作为举证能力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实被告信州城管局的车辆和“疑似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而被告信州城管局作为举证能力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其提供的证据与其抗辩主张关联性不大,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李先生主张的相关证据,故可以推定区城管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两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履行了公告等法定程序,且违背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因两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强制拆除李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迁人,在征地征迁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拆违促拆迁的目的,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通常会联合区城市管理强拆被征收人房屋。面对强拆违法行政行为要敢于跟拆迁方对簿公堂,依法谋求自身的正当权益。当然,必要时,可以寻求律师专业意见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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