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住建委行政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合法权益得维护。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8行初181号、(2023)京0118行初182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 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刘先生、刘女士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某村各自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密云区xx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原告房屋,北京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拆迁人。但因补偿标准及宅基地面积认定等问题,原告一直未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21年4月20日,原告房屋被拆迁有关人员强行拆除,但拆迁人至今仍未对原告做出任何拆迁补偿,原告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此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被告就本案拆迁补偿事宜依法作出裁决。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原告的裁决申请后,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密住建字【2023】xx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以不具备作出裁决的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裁决申请。原告不服该行政裁决,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密云区住建委作为本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22条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参照市国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执行。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本案中,密云区住建委收到刘女士提出的裁决申请后,履行了通知、调查、调解、送达等职责,其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依据上述规定,密云区住建委作为裁决机关,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而申请裁决时,应当作出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明确的裁决结果,以实质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特别是在本案被拆迁房屋已经完成入户调查及测绘,且房屋已被拆除的情况下,更应当及时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现密云区住建委以被拆迁人认定存在争议,评估报告尚未作出等为由,作出驳回申请人申请的裁决结果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保护。同时,关于评估报告是否已经作出的事实,某某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与在密云区住建委调查时陈述不一致,就此问题仍需进一步核实查明,密云区住建委作出本案被诉裁决认定事实方面亦存在审查不清的问题。综上,密云区住建委作出的被诉裁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密住建字(2023)xx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女士于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律师点评:

有法必依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有明确法律法规等合法性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适用。而且住建委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拆迁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的法定职责,其应当依法履职不能推诿卸责,保障被拆迁人及时得到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这也是其开展行政工作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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