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未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怎么办?

导言:

我们都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老百姓的承包地及房屋,为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及城市规划等目标,也为了更好的生活环境及生活水平,大多数老百姓也愿意支持国家的土地征收决策,但是这也建立在国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基础之上。国家土地征收部门需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被征收人的合法承包地及房屋被征收占用了,行政机关却未给予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那么面对上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主任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胜诉案例为大家提供一些维权思路。

案情简介:

原告在沈阳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并建有附房仓房、猪圈、鸡舍、鹅架、狗窝、菜地、厕所、树木等。据政府称,因xx新校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原告的房屋及宅基地,但因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2019年 12月31日上午9时30分,xx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未经原告同意、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原告附房强制拆除,屋内物品也遗失、损毁殆尽,唯一饮用水井也遭到了损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了解,被告xx区人民政府为涉案项目的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对原告进行补偿。于是原告在咨询并委托李顺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之后,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21年8月6日向被告邮寄递交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告依法对原告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xx区人民政府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关于xx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答复》,要求原告于30日内前往xx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原告认为,xx区人民政府作为法定征收主体却怠于履行其法定征收补偿安置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遂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律师据理力争,通过列举一系列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向法院阐明被告xx区人民政府具有向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但是其却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原告一直未获得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后采纳了李律师的代理意见,审理认为被告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具有向原告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并且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xx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答复》没有针对原告作出具体的补偿内容,只是通知原告前往xx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认定xx区人民政府已经向原告履行了补偿职责。

法院判决:

判令被告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作出补偿决定。

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沈阳市xx区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点评:

很多人在面临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时往往会手足无措,在面对自身利益受损时无法通过专业的角度找到征收部门的违法之处,从而导致“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本案中,原告的宅基地及附属房屋等被纳入了政府的征收范围,但是因其征收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原告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甚至有可能导致“越拆越穷”,更不用说长远生计有保障了,所以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是即使因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被征收人不想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么一直拖下去对被征收人也是极其不利的,尤其是在本案原告的承包地及房屋已经被违法强占、强拆的情况下。这时候我们应当主动采取如向征收部门递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积极主张权利,在征地补偿纠纷中占据主导地位,给征收部门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问题,将双方推到谈判桌面前平等、公正的就相关纠纷进行磋商,促进矛盾的化解。切不可听之任之,“两耳不闻窗外事”,任凭征收部门去一步一步的蚕食我们的合法权利,否则最后吃亏的一定是我们的广大被征收人。

征地拆迁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议被征收人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一定要委托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透过律师的专业角度及办案经验实现被征收人的利益最大化。李顺华律师作为征地拆迁领域的资深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深耕征地拆迁领域,代理了大量征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十数年来赢得了众多被征收人的信赖与认可。一讼律所欢迎广大被征收人咨询了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永恒不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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