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浙江金华曹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九点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浙江金华曹先生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上午九点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郝建松律师代理)

原告曹先生在金华市某小区拥有合法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涉及xx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原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内,但原告并未与征收单位达成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2022年11月11日,不明身份人员在未提前告知亦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强行将原告上述房屋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以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2023年1月31日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x街道办事处)向金华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自认是其对原告案涉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2023年3月6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作出金政复【2022】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原告将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复议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至此原告才得知系被告xx街道办事处对原告案涉房屋实施了强拆。原告认为被告xx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实体违法,其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曹先生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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