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否可向法院诉?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三十三,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是否可向法院诉?

家住河南省新蔡县的李先生属于该县城中村的居民,该县政府于2018年作出了城中村补偿方案,其中规定了具体的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等内容,李先生觉得补偿太低,会大大降低其原有生活水平,这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于是向河南省政府申请复议,河南省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该补偿安置方案,李先生不服便向驻马店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新蔡县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该行为尚未对李先生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裁定驳回李先生的起诉。

李先生不服一审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过程性行为,尚未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认为从一审查明情况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身不具有强制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李先生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在村集体土地未经征收,新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规定了征收补偿办法、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还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依据等,实质上包含了征收房屋决定,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明显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一、二审法院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裁定支持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于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如果没有省级以上政府将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其实质包含了征收决定和具体补偿标准两方面,当然应该认定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权和补偿权产生实在影响,从而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予以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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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再29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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