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起诉强拆违法和要求履行补偿职责补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房屋征收拆迁时,很多被征收人由于没有看到征收方发布的征收公告或决定,房屋也未测量评估,也从未看到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方案就开始拆迁,或者没谈妥补偿房屋直接被强拆了,那么很多当事人都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起诉强拆违法获得的补偿和赔偿与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房屋被强拆后过了起诉强拆违法的起诉期限,而只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的补偿标准有什么区别?

关于这几方面的问题,北京一讼律所李顺华主任律师给出如下解答:

的确以上这些问题是很多被征收人关心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违法强拆的赔偿它是基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之后的叫赔偿,就是说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带来的责任是赔偿责任。补偿是说发布了征收,征收呢并没有确认违法,那么有征收就有补偿,它是由于征收补偿带来的法律关系。

那么在征收拆迁当中发生的强拆,我们国家基本上有这么一个原则,因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发生的强拆,被征收人应该获得的赔偿利益不应当低于依法征收获得的补偿利益,这就是一个基本原则,什么意思呢?就是比如征收当中依法征收应当获得100万,那么在赔偿的时候是不能低于100万,什么意思呢?就是你可以高于100万,但不能低于100万,但是高,高在什么地方呢?这个一般来讲高不是高在一平方米多少钱的单价上,而是高在了一些额外的损失的赔偿上,比如说强拆了,肯定会造成额外的比如屋内物品、贵重财物等的一些损失,那么还有就是租金的损失、包括利息的损失,这是扩大的损失,它一般来讲不会说征收当中1万元一平方米,你在赔偿的时候就成了一万五千元一平方米,这个一般是不现实的,当然,在征收当中涉及的奖金、搬迁费、临时安置等这些也是不应该少的,因为国家规定了,就是你这个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利益在赔偿当中应该都是有的。所以说这一点大家要清楚,它的区别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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