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复议或诉讼吗?

     答案是否定的。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同时,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据此,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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