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合法吗?

行政机关如果拒绝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会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比如之前提到过的被申请机关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它负责公开的职责范围,或者接下来将要讲到的,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所以不予公开。

那么是否只要涉及第三人隐私行政机关都可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确实包含第三人隐私,则行政机关可以将第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隐藏处理后再行公开,或者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第三人同意公开的,则应该公开,最后如果所申请的事项不公开会对公众重大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涉及第三人隐私也应当进行公开,所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不是行政机关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万能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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