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三十五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三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义务。

2011年,辽宁省沈阳市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将纪先生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纳入征收范围。2011年5月21日,纪先生的房屋及地上物已被拆除。但此后,纪先生却迟迟得不到拆迁补偿,2016年5月13日,纪先生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申请借款400万元征收补偿款。但纪先生与征收方一直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纪先生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征收方不履行补偿职责行为违法并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纪先生拒绝提供能够证明其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的相关证据,亦不申请评估,纪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驳回纪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纪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纪先生请求征收方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而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前提是需要对征收的纪先生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由于纪先生拒绝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相关证据,亦不申请评估,致使征收方无法履行职责,故纪先生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先生仍然不服,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再审认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虽未没有法律明确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以自己的名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此种情形并不能成为市、县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征收补偿安置义务的理由。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不能迟迟拖延,损害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而言,2011年5月21日,纪先生涉案房屋及地上物就已被拆除,征收方以未能与纪先生达成一致为由,至今尚未全面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义务,应认定违法。纪先生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借款400万元的事实,亦不能证明征收方全面履行了征收补偿职责。据此裁定支持纪先生的再审申请。

由此可见,实施征收补偿,征收方应主动积极进行,即便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评估,也不能成为征收方无限期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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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18)最高法行申8850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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