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违法建筑,征收中,政府以违建名义强拆历史无证房屋违法!
陈女士在湖北省某镇拥有房屋一处,政府因环线提速建设项目需征收陈女士的房屋,因补偿安置不合理,陈女士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补偿安置协议。后政府为了推进项目建设,打着违建名义的旗号,组织上百人员强行将陈女士的房屋拆除,陈女士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全部被摧毁,其家人在此次强拆过程中也受到了人身伤害。
陈女士认为,在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程序违法;在陈女士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将其房屋以违建名义拆除,是滥用职权,执法目的不正当;此外,其房屋没有办理规划手续是历史原因导致,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陈女士不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遂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镇政府答辩认为,陈女士的房屋没有相关规划手续,在陈女士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之后,其与陈女士多次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但是陈女士却拒绝所确认的征迁补偿。后其向陈女士下发了限拆通知,接着强制拆除了房屋。其实施上述强制拆除行为法律依据充足、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以镇政府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案涉房屋位于镇政府辖区内,被告有权查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但被告应对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提供合法依据,并履行合法程序予以拆除。被告仅在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通知》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属程序违法。因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故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陈女士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为陈女士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争取了机会。
在此,我们想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政府及征收部门的各种威逼利诱,例如,断水、断电、将历史无证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强制拆除等,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补偿安置标准,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另外,及时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合法补偿安置利益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操作空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