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政府直接实施强拆明显违法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合法门面房。
2017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X政[2017]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X号《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2021年X月X日,委托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损毁殆尽。
委托人认为,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此前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在此情况下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或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可实施对委托人房屋的拆除行为,而有关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委托人因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周口市XX区人民政2021年X月X日强制拆除委托人位于周口市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二、案件一审审理进程
【被告答辩】
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委托人涉案房屋位于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迁范围内,为了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政府依法作出了行政征迁决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依法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与委托人多次协商。由于协商未果,为保证拆迁的顺利进行,政府才实施了对涉案房屋的拆除。在整个拆除过程中,政府是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程序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委托人在周口市拥有房屋一处,并办理有房产证,证载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设计用途为营业。2017年X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XX棚户区房屋征迁决定》,征收补偿范围为:东至XX路东侧,西至XX路,南至XX,北至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域(以征收区域红线图为准),搬迁期限为2017年X月X日至2017年X月X日,委托人的涉案房屋在上述征迁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与委托人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2018年X月X日,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X政征补【2018】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陈新红补偿人民币合计XX元。委托人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本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已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保障拆迁项目的顺利进行,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X月X日对委托人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委托人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行为作为一项极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设定和授权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强拆,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起的强拆,均未授权地方政府有强制拆除公民合法建筑的权利。本案中,周口市XX区人民政府在未对涉案房屋的安置补偿问题与委托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委托人请求确认周口市XX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在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房屋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房屋已明显违法。在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拆迁,可以从不同层面寻找政府违法点,以此在诉讼中寻找最佳维权思路。

相关文章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