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公告被确认违法!

一、案情简介

家住河南xx县的商先生听说县政府组织实施了当地的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商先生上述征收改造区域内正好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并建有房屋。

2017年7月21日,县政府作出关于印发xx县老城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年7月26日xx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了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并将《房屋征收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张贴公告。

商先生认为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公告显然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其合法权利,遂诉至人民法院。那么,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房屋征收公告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商先生可以就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提起诉讼吗?

二、以案说法

首先,案涉房屋征收公告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本案中,xx县政府早已开始组织实施xx县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工作但迟迟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直到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显然是以房屋征收公告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案涉房屋征收公告具有可诉性。

另外,案涉房屋征收公告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本案中,xx县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前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而是在房屋征收公告作出后才进行民意调查等信访评估工作;xx县政府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7月26日就作出了房屋征收公告,显然未经30日的征求意见期,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认为被诉房屋征收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侵犯了商先生的合法权益,判决确认xx县政府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公告》违法。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有关机构在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此,对于征收过程中政府作出的任何公告等文件,被征收人都要格外注意,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提出意见,以免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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