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决议程序违法,村民如何主张权利?
在房屋征收领域,有一种模式为村委会主导下的征迁模式。即在村委会的牵头下,具体组织相关征收事宜,甚至有时村委会会先行作出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那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村民在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针对村民决议违法主张权利。
第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村民在认为村民决议程序违法时可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寻求救济,其有查处违法决议的法定职责。
第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如村民的房屋所有权曾发生继承等情形,可以上述法律为依据证明其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第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村民的宅基地房屋系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村组织无权通过决议的形式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因此,如村组织在征收中先行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该决议内容已经远远超过村民自治的范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