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居民电还不告知何时来电 供电公司被判赔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红林)称配合消防检查,给居民断了电还不告知何时能恢复供电,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被居民起诉到法院。日前,义乌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供电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应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王先生诉称,2017年11月22日,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某供电所人员在所长带领下,对剪断其所住房屋电线,拆除电表停止供电,截至起诉房屋仍处于停电状态,对生活造成困扰,同时违反了电力法。
为此,王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网浙江义乌市供电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经济损失653.9元。
法庭上,供电公司对王先生提交的供电所配合停电通知书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承认确实实施给王先生家断了电。
供电公司辩称,其作出被诉行为,是配合镇政府进行消防检查,收到王先生诉状后已经于2017年12月21日恢复供电,王先生购买的照明设施不是消耗品,因此不同意赔偿。
2018年2月7日,义乌市法院一审判决供电公司应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527.44元。
根据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被告下属的供电所对原告采取断电措施的理由于法不符,且未告知原告何时恢复供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王先生购买的照明设施并非一次性商品,故法院酌情考虑了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