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相隔过长应撤销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系列”之二十

 

跟最高法判例,学拆迁补偿,听顺华律师来分享,大家好!我是拆迁律师李顺华,本期跟大家分享的是,最高法典型拆迁判例系列之二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相隔过长应撤销。

家住河南郑州的曹先生家里拆迁了,可是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直未签定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向曹先生出具了评估报告,但评估机构并未到现场实地调查,遗漏了地下室以及装饰装修等应补偿项目,曹先生还是不认可,征收方于2016年作出了补偿决定,后曹先生起诉到法院后被撤销。此后直到三年后,征收方又向曹先生作出了新的补偿决定书,依据的正是三年前作出的评估报告,补偿数额没有改变。可是房价又涨了,如果按照三年前的补偿标准补偿,必然导致曹先生损害了房价上涨的利益。于是曹先生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可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虽然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但关于房屋建筑结构、评估时点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于是曹先生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中原区政府中原政征补〔2019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曹先生认为二审判决对于房屋结构等事实认定仍然错误,于是曹先生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最高法经审查认为,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针对曹先生房屋建筑结构予以调查,遗漏地下室损失补偿部分,并将装饰装修损失、室内配套设施拆装费用另行补偿,缺乏事实

根据法律依据。虽然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但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距评估报告作出时间已逾3年,未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与已经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第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数额相同,实质系由曹先生承担该期间房价上涨风险,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故中原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征收方必须对房屋进行实地调查,并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无误,否则造成遗漏补偿项目的责任应该由征收方承担,另外如果确实就补偿数额协商不成,征收方不能无故拖延作出补偿决定,导致被征收人承担房价上涨风险,否则也丧失公平补偿原则,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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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详情请查阅(2020)最高法行申12034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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