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门面房突遇征收,张贴的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合法?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家住贵州省xx市的华先生发现xx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对xxx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而华先生的门面房即位于上述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华先生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非常积极配合市政府的拆迁工作,但从市政府张贴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看,市政府对华先生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远远低于市场价,且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不明确,对于安置房、周转房的面积只字未提在此情况下,华先生决定就xx市政府作出的上述征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xx市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决定违法。那么,当被征收人家住的房屋突遇征收时,究竟应该如何判断张贴的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合法呢?

二、以法释案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被告xx市人民政府履行了补偿方案公示要求,但在补偿方案公示后,未将征求到的意见和修改情况再次进行公示,且其正式颁布的补偿方案与征求意见稿在被征收房屋数量、房屋建筑面积等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合法受偿权。因此,涉案征收决定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环节上显然违反了相关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违法。

其次,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xx市人民政府虽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并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要求,履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职责,显然违反 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之规定,补偿方案应当与征收决定同时公告,而在本案中,xx市政府并未同时印发补偿方案及征收决定,其公告时间明显不同,属于程序违法。

最后,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确认xx市政府作出的涉案征收决定违法,华先生的合法权益也得以维护。

 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家住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当看到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公告时,要及时审查其合法性,看征收决定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以及程序上是否存在较大瑕疵,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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