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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如何辨别补偿标准明显过低?
导言: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有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其中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应当遵循怎样的补偿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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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开发公司拆除,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家住陕西省xx市的陈先生拥有一处祖遗房屋,2016年,xx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决定建设xxx综合市场,并制定了《xx市XX路市场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陈先生的上述房屋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但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陈先生与征收部门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19年11月,在xx市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由xx市开发公司对陈先生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那么,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民事主体拆除,是否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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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强拆被确认违法,行政赔偿诉讼中如何获得赔偿?
袁先生在山东省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于1992年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宗地上建成房屋,房屋一直由袁先生家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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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不在征地范围之内部分设施却被占用,管委会被判履行补偿职责!
家住山东的崔先生在xx街道xx村的集体土地上合法经营有养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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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及诉讼期未届满,行政机关可以强拆房屋吗?
陈先生在大方县某村拥有房屋两处,房屋分别建设于2012年及2014年,房屋框架结构分别为两层钢架房屋和一层钢架结构大棚。2017年,当地县规划局以陈先生两处房屋为违法建筑且其已经获得县政府的批准为由,组织人员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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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种情况下,土地可能会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而被国家依法收回?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什么情况下,土地可能会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而被国家依法收回呢?接下来,我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上述问题。 -
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有权“以危房名义”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案情简介
杨女士系四川省宜宾市某区居民,拥有合法房屋,并居住至今。因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项目)建设之需要,杨女士房屋面临征收。案涉棚改项目的征收主体是当地管委会,征收部门是当地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