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德市张女士等人复议桃源县国土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常德市张女士等人复议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常德市国土资源局经审理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常国土复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给予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日照市秦女士等三人诉东港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日照市秦女士等三人诉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违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了(2017)鲁11行初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征收石臼街道怡海社区房屋的决定》程序违法、确认被告日照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诉襄城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诉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襄0606行初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履行调查处理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复议襄城区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家智兴牧业有限公司复议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襄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襄政行复决字《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被申请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西安市王女士诉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违法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责一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陕71行终5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7)陕7102行初99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济南姚先生诉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济南姚先生诉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强拆违法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鲁0112行初2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襄阳市陈先生诉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鄂06行初1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襄城区人民政府强拆拆除原告位于营盘村四组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鄂行终463《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2018年6月3日
  • 宣城市何先生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宣城市何先生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皖0111行初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皖国土资公开(2016)34号《答复函》中第二项关于“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的答复,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重新予以答复,撤销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行复[2016]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的合法…

    2018年6月3日
  • 渭南市王先生、姜女士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渭南市王先生、姜女士诉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国家赔偿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5)渭中行初字000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及冷库财产损失1868621.3元、房屋过渡费103536元、冷库过渡费1584000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临渭区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内予以支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 菏泽市于先生诉菏泽市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案胜诉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菏泽市于先生诉菏泽市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拆违法一案,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鲁172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成武县九女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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