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案情简介】

T女士是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某农场六队村民,在该队拥有宅基地及自建房。因某拆迁改造项目,T女士的上述房屋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内,系该拆迁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

但在2015年11月,T女士得知该项目拆迁单位已经与其侄子就T女士上述自建房的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T女士得知这一情况之后,随即以拆迁单位为被告向某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某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应属于政府负责的工作,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诉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驳回了T女士的起诉。T女士不服该一审裁定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但仍被驳回上诉。

T女士对于这样的结果失望又无奈,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走。后来经他人介绍得知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是擅长征地拆迁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于是联系李顺华律师咨询,最终确定将自己的案件委托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

【办案掠影】

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之后对于T女士提供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分析,找出了案件的关键突破点。遂起草行政起诉状发给T女士,指导T女士准备有利证据材料,前去某区法院立案,该案得以顺利立案。

之后,在不断催问下,某区法院确定在2023年3月份开庭审理该案。开庭过程中,代理律师全面详细阐述了我方意见,对于被告的答辩一一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击。但一段时间过后,某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书,竟然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T女士的起诉,其适用法律法规显然有误。代理律师随即起草上诉状,安排上诉。

2023年6月份,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组织询问,代理律师再次强调了我方上诉意见,最终市中级法院支持了T女士的上诉请求,改判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至此,T女士的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律师说法】

北京一讼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根据《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法的相关案例裁判主旨,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且绝对无效,并不因为时间的推移就具有合法效力,对于该无效行政行为(含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具有无效情形的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诉讼并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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