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云南省昭通市谢先生与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一)不履行职责、昭通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4:30在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开庭公告】云南省昭通市谢先生与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一)不履行职责、昭通市人民政府(被告二)行政复议一案,将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4:30在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在昭通市永善县某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据称,因永善县某项目需要征收原告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

2020年11月,当地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的上述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现原告宅基地所在地块已经被该项目实际占用。但根据原告调查了解,该项目占地用地根本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审批,也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违法占用宅基地的行为。

为此,原告特依法于2023年9月向被告一邮寄递交了《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查处申请》,但被告一收到之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处理,也未答复原告。原告特依法向被告二邮寄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告二受理之后,于2024年1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和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被告一昭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有管理土地征收征用的职责,其有义务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调查处理。被告一对于原告递交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查处申请》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明显违法。被告二作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谢先生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被告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一对原告递交的《违法占用宅基地行为查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诉讼。

声明:本文中有关起诉理由和法律适用仅为便于公众初步了解案情,且仅代表当事人对该案的初步诉讼观点,不代表本账号对有关案件事实认定,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的公开审判原则,公民有权旁听案件,如现场开庭,谨记带好身份证去法院准时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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