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违法拆迁】确认违法就完事儿?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仍需履行赔偿职责
确认违法就完事儿?人民法院:复议机关仍需履行赔偿职责
镇江市的李先生在润州区有一套合法房屋,据政府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李先生的房屋,但由于补偿标准太低,李先生一直没能跟政府达成协议,2018年3月,李先生的房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李先生对此不服,遂以润州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确认润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补偿”。
镇江市人民政府收到李先生的复议申请后,经审理作出了复议决定,确认润州区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李先生十分高兴,认为自己依法维权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然而,就在李先生拿着这份复议决定书要求区政府对自己进行赔偿时,却遭到区政府的百般推辞,同时,区政府又对李先生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书,其补偿标准与原先的补偿标准并无二样,如果按照区政府的补偿决定来进行补偿,李先生的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其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无奈之下,李先生还是决定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旁听当地法院的开庭,李先生了解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展现出的深厚法律功底赢得了李先生的信任,在一次庭审后,李先生约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律师进行咨询。
庭审时,被告市政府辩称,首先,李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因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是2018年4月15日作出的,载明了救济的渠道及期限,李先生于2018年4月19日收到该复议决定,并于2018年5月23日起诉,已经超过了15日的起诉期限,此外,李先生在复议申请中的复议请求为“补偿”而非“赔偿”,因此复议机关无须作出赔偿决定。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均有规定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具有履行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的法定职责,李先生要求市政府依法履行办理行政赔偿等事项的法定职责,而非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起诉,因此起诉期限不应当以收到复议决定书起算,而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此外,虽然李先生的复议申请请求事项写为“补偿”而非“赔偿”,但李先生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涉案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根据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申1995号裁定的精神,房屋被强拆后应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而非补偿,即便是李先生的表述有误,也不影响其依法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被告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行政诉讼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也客观上普及了法律知识,很多被征收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第一时间想到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法律知识、法律程序众多,被征收人往往不能很好地理解运用,有时错误地提起一些程序反而会给自己的维权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方面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用知识武装自己,另一方面也需要学会辨别形势,及时委托专业人士介入,提高维权效率。
李晟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