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征地农户递交的查处申请,土地主管部门必须做出答复!
“没有规定我们必须要做出答复,是否答复应当由国土局自行决定。”
这是多例起诉国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答复)案中,被告作出的辩称。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到底要不要对被征地农户提交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观点:必须做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行政不作为十大典型案例中,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人民法院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未受理案件、未及时答复当事人为由,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原告是2013年向濮阳市国土资源局递交的查处申请,当时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仍然有效,该《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提到对于不属于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上述判决认定被告行为违法的依据之一就是《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但该《办法》已于2014年被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所废止,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中并没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失效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仍然需要作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公报案例还能否作为我们的有效依据?
第一,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那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负责监督检查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对于查处申请人提出的违法事项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并告知处理结果。虽然现行生效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出回复的具体程序,但是作出回复属于法律间接体现的对履行行政职责的最基本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在实践中,被征地农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违法征地的查处申请,是因为违法征地行为已经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户递交申请要求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答复的,被征地农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土地主管部门不需要答复,那么在两个月的履职期限届满后,被征地农户根本无法得知土地主管部门有没有进行调查处理,有没有履行职责,在此情况下只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否则将因超出法定的起诉期限而无法起诉。事实上,确有部分土地主管部门在收到查处申请后,作出了一些调查处理,而举报人不知情,就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使得大量的诉讼变得没有任何意义,显然会造成极大的司法资源浪费。
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河南省开封市崔某诉开封市国土资源局案(2017年案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未在法定的履职期限内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再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听证,依然维持了一二审判决。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广东省信宜市梁某等人诉信宜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案(2018年案件),茂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违法,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这样的判例还有许多,也印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虽然《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失效,但是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所确定的“要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正确实施以及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这一裁判理念仍然要坚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户递交的申请作出答复。
(谢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