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律师:法定补偿项目不得替代
山东省的高先生在济南市经营一家食品加工厂,多年来的用心经营让高先生的加工厂在当地市场有了良好的口碑,高先生的营业收入也水涨船高,然而好景不长,高先生的厂房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区政府也对高先生厂房所在的片区作出了征收决定。
由于补偿标准不合理,高先生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协议,经朋友介绍,高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代理征地拆迁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通过电话详细了解高先生的基本情况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制定了大致的维权方案,在回答了高先生顾虑的疑问后,高先生决定委托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作为其在征收过程中补偿安置纠纷法律事务的专项委托代理人。
北京李顺华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发送了律师函件,指出了涉案征收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劝诫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该律师函发出后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应,同时街道办的工作人员也再次前往高先生家中与其协商补偿事宜,高先生表示,政府的工作人员态度明显有所转变,但是遗憾本次协商并未能谈妥。
随后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高先生以区政府为被告,起诉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法庭上,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据理力争,指出了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诸多违法之处,区政府均不能发表出较好的辩论意见,但遗憾的是,一审法官仍然作出了驳回高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高先生不服,遂将本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后的第二天,区政府再次派遣工作人员到高先生家中洽谈补偿事宜,并表示在补偿标准上可以作出调整,高先生向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征询意见,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与区政府协商解决补偿安置纠纷。
本次协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区政府表示对高先生的房屋可以作为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就停产停业损失部分,双方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区政府对高先生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未对高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高先生遂在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仍然驳回了高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评估报告问题,原告未就其受到的评估报告提出复核申请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因此其在诉讼中主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问题,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住改非房屋只有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完成搬迁的才能按照其实际用途予以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一审判决,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表明
首先,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该报告仅有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而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等内容,其评估的时间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点,因此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
其次,停产停业损失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补偿项目,与按时搬迁的奖励不同,区政府以搬迁奖励的形式代替停产停业损失不符合条例规定。此外,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还将其他一些违法事实写入上诉状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补偿决定,并要求区政府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被政府的所谓“搬迁奖励”、“配合奖金”等形式的小笔费用蒙蔽了双眼,认为若不及时搬迁,将损失巨大。事实上,如果补偿完全合理合法,即便是政府不进行奖励大家也会积极配合,但倘若补偿本身极不合理,被征收人要是为了小小的奖励利益而放弃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权益,将会得不偿失。此外,很多被征收人担心依法维权后原先的搬迁奖励就没有了,但是要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果最终的补偿合理了,奖励的费用也就包含在内了。本案中,如果区政府依法对高先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了补偿,高先生也就与区政府签订补偿协议了,正是因为区政府的补偿决定没有做到合理合法,高先生才诉诸法律,而停产停业损失系法定补偿项目,区政府将高先生本就应当获得的补偿作为奖励项目且不予奖励,侵犯了高先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