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李顺华律师:审判权不得僭越行政职权


【违法强拆】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李顺华律师:审判权不得僭越行政职权

广东省韶关市的吕先生上个世纪90年代在当地修建了一处房屋用于居住,由于村镇相互推诿,房屋的相关证件一直未能办理,此后也没有行政机关对吕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罚款等监管行为,这样一拖就是三十年,房屋的证件问题遗留到了现在。

2018年7月,吕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由于政府补偿标准过低,按照政府的标准进行补偿吕先生将无法买到住房,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因此吕先生一直未能与政府达成一致协议。

【违法强拆】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李顺华律师:审判权不得僭越行政职权

同年9月,吕先生的房屋在吕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街道办和执法局强制拆除,在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未果后,吕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经朋友介绍,吕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并最终委托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作为其征收过程中处理纠纷等专项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接到吕先生的案件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首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先后调取了涉案棚改项目的有关批准及规划文件,同时以街道办、执法局为被告起诉其强拆违法。

法庭上,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及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在经过处罚决定、催告、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且相对人既不起诉又不复议的,行政机关才能在作出执行决定并依法公告后拆除房屋,而本案的被告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直接将吕先生的房屋拆除严重违法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吕先生的救济权利。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并未提起上诉,在该判决生效后,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随即指导吕先生向街道办、执法局申请国家赔偿,但均未得到答复。

【违法强拆】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李顺华律师:审判权不得僭越行政职权

为此,吕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街道办、执法局赔偿相应损失,但一审法院以吕先生的房屋并非合法房屋为由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将本案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首先,一审法院以确认强拆违法的判决为依据认定房屋合法性缺乏事实依据,因为确认强拆违法判决仅认定涉案房屋为“未经登记建筑”,而并未对涉案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且并目前无任何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作出过合法性认定或房屋建设时间认定,房屋合法性认定系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在未经有权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合法性作出认定前僭越行政权对涉案房屋合法性作出认定;其次,被告提交的航拍图明显能够看出涉案房屋的建设时间至晚于1998年,被告以08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主张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缺乏事实依据。

【违法强拆】确认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李顺华律师:审判权不得僭越行政职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许多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政策压力,很难对强拆案件作出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判决,这更导致许多地方政府目中无法、悍然违法,面对地方政府显然违法的强拆行为,地方法院也很为难,一方面有政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不便对显然违法的行为枉法进行裁判,因此往往采取“折中”的办法,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被征收人对“确认强拆违法”和“判令赔偿”的案件分别立案,首先对强拆案件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然后对涉及案件实质问题的赔偿案件作出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判决,因为赔偿案件往往举证困难,赔偿数额法官也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这样法院既规避了“枉法裁判”,又缓解了“政策压力”。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面对地方法院的“折中”处理,首先应该是尽早委托律师介入,律师提前介入会为案件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操作空间,如果是房屋被拆再委托律师会失去很多维权时机,其次就是尽量利用当地的集中或者异地管辖规定,选择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小的法院受理案件,不求偏袒只求公正,最后就是充分利用上诉权利,争取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争取更多公平公正的维权机会,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也与广大被征收人一起期盼着司法公正真正到来的一天!

李晟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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