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签约期满后无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


【商铺拆迁】签约期满后无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

导读: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法定的,不是奖励也不是施舍,即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仍然应当对被征收人因停产停业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近日,律师团队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区政府未对当事人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违法,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商铺拆迁】签约期满后无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

基本案情:

安徽省阜阳市某区郝女士有合法房屋一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住宅。因房屋临街,郝女士经依法批准注册成立了一家旅馆。2016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郝女士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签约期满后,某区政府针对郝女士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对郝女士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郝女士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商铺拆迁】签约期满后无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辩称:依据此前制定并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奖励和补助”部分的规定,原告的房屋属于住改非房屋,对此类房屋,只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才能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奖励,并且在不同的签约时间有不同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因原告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因此不能享受该奖励。
【商铺拆迁】签约期满后无法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

律师明确指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另外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的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由此可见,停产停业损失是法定的补偿项目,与奖励不同,两者不能混用。被告以奖励代替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不符合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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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审法院未能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律师和当事人毫不气馁,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经律师据理力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撤销了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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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为提高被征收人的签订补偿协议的积极性,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的签约时间制定不同的奖励措施本无可厚非,但是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奖励措施只能在法定的补偿内容之外制定,即法定的应当补偿给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应当足额补偿,除此之外可以另行制定奖励条件、奖励条款,而不能把法定补偿项目当做奖励措施支付给被征收人,更加不应当以超过签约期限为由扣除部分甚至全部的法定补偿内容。如果扣除了,那就是明显的违法!

(谢瑞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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