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被侵犯,行政权力何时介入救济?
西安的田女士在当地承包了数亩土地用于种植樱桃树,由于土地湿肥、光照充足,田女士及附近其他农户种植的樱桃甜美可口,在本地市场有着不错的销量。
2017年11月,因商品房开发项目需要征收田女士的承包地,但由于镇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田女士及其他几户农户一直未能就征收事项与政府谈拢。
为了掌握协商谈判的主动权,田女士专程前往北京咨询了多家团队,经过多番比较,田女士最终委托了律师团队。随后,律师团队立即开展了调查取证等法律维权的前期工作。
2018年3月,在没有任何通知、未经田女士许可的情况下,田女士的承包地被强行推平,种植的樱桃树也悉数被毁,对此,律师团队立即提起了诉讼,同年5月,田女士诉强行推地违法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甘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田女士的土地进行了填埋、平整等施工活动。
在此情况下,律师团队并没有消极等待来自司法权的救济,而是第一时间向市住建局提出了违法施工查处申请,但市住建局一直没有查处田女士反映的违法施工行为,也没有对田女士作出任何答复,律师团队遂指导田女士起诉市住建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上“存在他人用挖掘机挖掘树木、平整土地的情况,但并没有建筑物以及建筑活动”,因此不存在田女士反映的违法施工行为,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田女士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律师认为,本案中,田女士提交的照片能够证明涉案地块已经开始施工,且部分地块已经硬化,田女士反映的违法施工行为真实存在。一审法院称“涉案土地上存在他人用挖掘机挖掘树木、平整土地的情况,但并没有建筑物以及建筑活动”缩小了《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建筑活动”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建筑法释义》中有关建筑一词的释义,“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在建筑法中则称为建造、安装活动”,《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应当包括整个建造过程及安装活动,田女士反映的平整土地等行为系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被告具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此外,律师团队还指出,田女士依法承包了涉案土地,享有对涉案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合法权益,其反映的违法施工行为显然侵犯了该权益,《建筑法》明确指出从事建筑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建筑法释义》也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阐述了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如果人民法院把建筑活动中填埋、平整土地的行为区别于后续的建造行为,把该行为独立、排除于住建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施工行为之外,那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其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能及时得到救济,这样的认定有违立法本意,如果等违法建筑实际存在后住建部门再介入进行查处将失去查处的必要,且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成本将会更高。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观点,同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不清,遂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律师团队认为,目前看来,仅通过文义解释的确很难将平整土地的行为归纳为有关法条中的“建筑活动”,但该情况仅仅是由语言文字上的表达方式造成,即立法技术性问题,全国人大《建筑法释义》中也坦言“建筑”一词是从日语引入汉语的,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因此不能苛求建筑活动必须满足实际有建筑存在,在法律设定行政机关有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等相应职权时,行政机关应该积极行使职权,尽可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而不是等后者已经受到侵害时才象征性地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