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强拆】违背自己意愿签署补偿协议,后房屋被强拆,怎么办?
在诉撤销补偿协议的庭审中,律师主要发表了以下辩论意见:
- 第一,因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主体为县级以上确定的征收部门,所以被告作为镇政府不具备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其与原告任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无职权依据;
- 第二,补偿协议是在被告镇政府欺诈、胁迫之下签订的,即补偿协议的签订并非任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故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 第三,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市、县人民政府并未依法做出征收决定,故补偿协议的签订无法律依据;
- 第四,补偿协议中将原告用于一直用于汽修厂经营且经济效益的经营性房屋认定为农用实施用房,补偿过低,明显认定房屋性质有误;
- 第五,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数额未包含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六,补偿协议中补偿数额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不合法,表现为:评估机构是由被告单方面选定、认定的原告房屋市场价格明显与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相符、评估报告未依法公示等。
当然,在起诉解除补偿协议的同时,鉴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律师也一并针对镇政府强拆行为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强拆任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律师在庭审中主要发表了以下意见:
- 第一,原告房屋并未腾空移交,房屋腾空移交确认单中原告的签名系伪造,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要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后经鉴定,笔迹确实不是原告亲笔签名);
- 第二,原告提供的强拆现场照片、视频显示,被告镇政府的副镇长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大量执法人员实施了强制拆除任先生房屋的行为;
- 第三,被告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其未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任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从而任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补偿协议并非自己自愿签署,一定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面对强拆,一定要冷静并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还有就是针对自己并未签署的文件一定要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鉴定等。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敢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