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说好提高生活品质干嘛把我房子强拆了?向“任性强拆”坚决说不
我们今天说的,是一些拆迁户常遇到的问题:若是房子被拆除,当地有关单位又拒不承认怎么办?下面咱们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看看律师面对这种情况怎么维权吧。
房子莫名被拆
李先生是中部某省人,在当地开发区农村有一套自住房,2015年8月19日,县里通过村里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要拆除其房屋,但该过程没有任何文件出示。第二天凌晨,当地的公安、消防、城管等单位人员就对李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使李先生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这次拆迁,有种说法是提升老百姓生活品质,但对于李先生来说,品质提升与否是后话,但现在自己房子都没了,有啥心情考虑以后啊。无奈之下,李先生委托专业律师为自己进行维权。
通过详细了解相关资料,律师发现,根据省里做出的建设用地批复,李先生的房屋虽然位于开发区,但却不在具体征地批文范围内。并且强拆前,拆迁方并未与李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未进行合法拆迁程序的情况下,强拆显然是违法的。
于是,律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起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判拆迁方强拆违法
但是在法庭上,当地政府却是这样答辩的:
1、强拆行为并不是政府所为,我们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2、强拆前提是为了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对其房屋的征收是有法律依据的,当地经开区管委会在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后,最后是由项目工程指挥部组织拆除了李先生等人的房屋。
但律师表示,当地经济开发区隶属于县政府,项目工程指挥部是经开区的派出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该项目工程指挥部虽然是实施强拆的机构,但县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应当对此次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当地政府所称的其不是适格主体的原因是不成立的。
最后,经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强拆李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据此,李先生可就具体损失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赔偿。
向“任性拆迁”说不
像李先生这样的强拆情况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常常都是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没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方就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强制拆除当事人的房屋,理由不外乎是:依据法律规定、你这是违章建筑、提高老百姓生活品质等,可谓是“任性拆迁”。
但对于老百姓来讲,房屋被强拆虽然说不出详细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房子不明不白就被强拆肯定有问题,提升老百姓生活品质,可不代表没协商好补偿就拆房子啊,因此依法维权势在必行。
当然,维权的前提就是一定要让拆迁方出具相关合法文件,同时自己也要多方咨询,一定要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流程后再启动维权程序,不打无准备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