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证据】征收拆迁中这3种证据早收集更有利!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有利的证据对于案件胜诉的重要性,有效、充分的证据更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因素。征收拆迁案件属于典型的“民告官”案件,在征收拆迁中,相对于掌握行政资源、能量巨大的征收人,被征收人显然属于弱势的一方,更应早收集、早准备有利的证据,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打下基础。那么,在征收拆迁当中,哪些证据是需要早收集、早准备的呢?

【征地拆迁证据】征收拆迁中这3种证据早收集更有利!

(一)房屋征收诉讼中应收集、准备的证据: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证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证据;

3、如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征收人不一样时,还应提交证明被征收人对于被征收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房屋征收决定及张贴公告的图片资料;

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张贴公告的图片资料;

6、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7、有关补偿款(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费的书面凭证;

8、被征收人使用过渡房的证据;

9、安置房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征地拆迁证据】征收拆迁中这3种证据早收集更有利!

(二)土地征收诉讼中应收集、准备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如宅基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2、地上附着物证明材料;

3、征收土地批准文件;

4、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公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征地拆迁证据】征收拆迁中这3种证据早收集更有利!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收集征收拆迁维权证据的重要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了我国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行使方式、救济措施等均作出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广大被征收人获取征收拆迁方面政府信息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上述一些证据被征收人不易收集,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收集、固定。

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言,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告,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相关政府信息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来调查、来取证。

在土地征收案件中,征收批准文件是征地程序中必不可少的要件,也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比如被征收人向国土部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国土部门答复称此次征地并未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批准文件,那么该答复就可以作为申请查处违法征地的有利证据。

如果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对被征收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公开,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责令或判令其对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予以公开,从而取得相关政府信息,积累更多与征收人谈判协商提高补偿标准的筹码,为维权成功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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